一、修订背景和过程
2010年12月,民政部出台《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1年4月,我省出台《云南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云民民〔2011〕29号),对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包括组织机构和职责、评估的对象和内容、评估方法和程序、回避与复核、评估等级管理与应用等方面作出规定。2015年,民政部出台《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对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作出相应规定。2021年12月,民政部出台《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做法,包括实地评估方式、评估专家管理等。为进一步规范和管理我省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以品牌引领高质量发展,充分学习借鉴江苏、上海等省市先进经验做法,切实发挥好社会组织评估“指挥棒”作用,助力推动全省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在2011年《云南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基础上,结合评估工作实际,研究起草修订了《云南省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0月至11月,先后征求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18个省直部门和16个州、市民政部门的意见建议,其中,3个单位、1个州市民政局提出修改意见11条,采纳9条;11月15日至11月30日,通过“云南民政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没有收到修改意见建议。公告期满后,12月1日,按程序选取云南省社会组织专家库7名专家召开专家论证会,现场提出修改意见5条,采纳3条。12月28日,经第11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云南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云民规〔2023〕 号)于12月29日正式印发,自2024年1月27日起施行。
二、修订依据
1.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
2.《民政部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89号);
3.《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民发〔2021〕96号)。
三、办法规定内容
新修订的《云南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共设6章35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社会组织评估的定义,评估的原则和工作机制,评估工作的管理以及评估等级的设置,省、州(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可评估的最高等级。第二章评估机构和职责,主要明确评估委员会、复核委员会的设立及需回避的情形,评估的两种方式,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第三方机构的条件,各评估机构的具体职责等。第三章评估对象和内容,主要明确评估对象条件以及不得参加评估的情形,三类组织评估的主要内容,规定评估基础分值为1000分,可根据社会组织发挥作用情况适当设置一定加分项,一般不超过200分。第四章评估程序和方法,主要明确社会组织评估的工作程序和方法,组建评估专家组,以及实地评估的具体方式和复核的相关情形。第五章评估等级管理,主要明确评估等级牌匾的管理、评估等级的运用以及降低等级、取消等级的情形、具体操作办法等。第六章附则,主要明确评估经费来源、评估证书牌匾式样等内容。
四、修订主要内容
(一)压缩篇幅结构。将原《办法》7章45条修订为新《办法》6章35条。第一章新增修订的政策依据,明确评估主体责任。删除原第五章“回避与复核”,将“回避”相关内容调整至第二章“评估机构和职责”,将“复核”程序内容调整至第四章“评估程序与方法”。将第六章“评估等级管理与应用”修改为第五章“评估等级管理”,将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纳入社会组织信用体系。
(二)调整评估权限。规定省级可评定5A级(含)以下评估等级、州(市)民政部门评定4A级(含)以下评估等级、县(市、区)民政部门评定3A级(含)以下评估等级,明确社会组织评估的两种方式,县(市、区)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可由州(市)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增加专家库、第三方机构内容,规定实地评估的具体方式,提升社会组织等级评估质效。
(三)完善评估内容。将原来等级评估指标内容由四项调整为五项,把“党建工作”从“内部治理”中剥离出来,单独作为评估的一级指标,列为评估的重要内容,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增加设置一定加分项,突出强调评估要充分反映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中作用发挥情况,树立鲜明导向。
来源:云南省民政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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