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建设单位开展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电线路、油气管道、大型建筑物等工程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时,项目建设单位和矿业权人之间的矛盾通常体现为,矿业权人先设的矿业权与项目建设单位后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之间,在一定空间和时间范围上形成的冲突。
建设项目压覆已设矿业权矿产资源时,一方面,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从避免或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的角度,对建设项目能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实施行政审批;另一方面,由于矿业权属于法律规定的用益物权,属于矿业权人的财产权利,建设项目能否合法压覆已设矿业权矿产资源,取决于矿业权人是否同意压覆。如果建设项目压覆行为事先征得了矿业权人同意,矿业权人和项目建设单位之间签订了压覆协议,双方之间即形成了合同法律关系。项目建设单位在未征得矿业权人同意情况下实施的压覆,属于侵权行为,形成了侵权法律关系。
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524号建议的答复》(自然资人议复字〔2020〕053号)中指出,矿业权人取得矿业权时,应按照规定向国家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益得到实现,此时体现矿产资源所有者与矿业权人之间的契约关系。矿业权人获得矿业权后,建设项目需要压覆区域内矿产资源的,此时矿业权人与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涉及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涉事双方应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和法治精神协商解决。
综上,建设项目压覆已设矿业权矿产资源时,矿业权人和项目建设单位系平等民事主体,压覆矿产资源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供稿: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吴永高律师团队
来源:中国矿业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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